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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资讯】申请人可自行网上申请商标!

发布时间:2017-03-21 12:38:09      作者: admin     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商标申请(下称商标网上申请)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商标局制定的新版《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暂行规定》(下称新版《规定》)于3月10日起正式开始施行。根据新版《规定》,自3月10日起,商标申请人可通过商标局新版网上服务系统自行办理商标网上申请。

  2016年7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出:将网上申请由仅对商标代理机构开放扩大至所有申请人。2017年起,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可通过互联网、到所在地商标受理处或者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

  对此,新版《规定》对旧版《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暂行规定》的相关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与修改,其中第二条规定:"商标申请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网上申请。商标申请人与为其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为商标代理委托关系。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根据新版《规定》要求,提交商标网上申请业务,申请人应为符合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标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在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前需在线提交用户注册申请,并按要求准确填写真实有效的用户信息;商标申请人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用户注册申请。同时,新版《规定》指出,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后补或办理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的,应按要求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的纸质文件。

  据悉,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应当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bsq.saic.gov.cn)以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日期以进入商标局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商标网上申请的接收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8时至16时30分。


附:商标网上申请暂行规定

为规范使用商标局网上申请系统(2017版)提交的商标网上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事先与商标局签订《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使用协议》,确认同意商标网上申请相关约定。

第二条 商标申请人可以自行提交网上申请,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 商标申请人自行提交网上申请事宜的,在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前需在线提交用户注册申请,按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用户信息。

商标申请人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用户注册申请。

第四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应当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并按照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网上申请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第五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申请日期以申请文件成功提交进入商标局网上申请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申请信息以进入商标局的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七条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应采用在线支付方式在当日系统开放时间内缴纳商标规费,未成功支付的视为未提交申请。

第八条 关于纸件申请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商标申请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商标网上申请。

第九条 本规定由商标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源自中国经济网